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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及其政策建議

作者:李小濤 來源:現代租賃網 日期:2013-8-30 8:33:52 人氣:713 評論:

《現代租賃網》與其微信公眾平臺同時首發 2013年08月27日

[核心提示]

1、關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適用稅率:融資租賃符合混業經營的特征。租賃公司在同一交易行為中同時向同一個承租人提供貨物和融資服務,租賃公司可以分別核算銷售額,而且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論客觀上還是主觀上都能完全分得清楚哪部分是租賃物價款的部分,哪部分是融資服務部分。建議對融資租賃銷售額中租賃物價款部分按17%征收增值稅,對融資租賃銷售額中融資服務部分按6%征收增值稅。

2、關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銷售額:應當對直租和售后回租分別認定銷售額:建議繼續保留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售后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行為的認定。建議在售后回租業務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購買租賃物的價款、和出租人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建議在直租業務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3、建議取消“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的方案。

4、強烈建議不能廢除“財稅[2003]16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部分或全部內容。融資租賃業務非應稅服務部應當繼續適用以上兩個文件。

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及其政策建議

孫超波 王秀麗

2013年5月24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又稱財稅〔2013〕37號文)。通知上說,“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其中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作為部分現代服務業列入試點名單之中。由于全國范圍內推行的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本文擬以此緣起,對本輪融資租賃業的興起和發展現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等做必要的回顧和研究,并以此為基礎提出若干建議,希望能對融資租賃業營改增試點期間政策和做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本輪租賃業的興起和發展現狀

本輪租賃業的興起始于2004年。

2004年國家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商建發[2004]560號)《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同年,第一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名單發布,租賃行業曙光乍現;2007年中國銀監會發布(銀監會令2007年第1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同年,全國范圍內掀起了申請設立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融資租賃公司的熱潮;進入2010年,中國租賃業終于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時期,截至目前,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企業總數已超過700家,租賃資產總額逾18000億元人民幣。

作為新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優異的金融環境吸引了大量融資租賃公司來滬發展,公司數量和業務總量均占全國的四分之一以上,特別是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全球頂尖的融資租賃公司和知名廠商融資租賃公司將地區或中國總部設立在上海,為全國數十萬家客戶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的金融支持。

本輪租賃業蓬勃健康發展除了得益于上述規章引導和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款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應當說,沒有財稅[2003]16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兩個文件中關于融資租賃企業營業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就沒有目前租賃業發展的大好局面。

財稅[2003]16號文第十一款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人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人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我們認為,財稅[2003]16號文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文關于售后回租業務中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是我國租賃業發展三十多年來有關融資租賃業務稅收政策最偉大的成果,2004年開始的這一輪融資租賃業的健康蓬勃發展正是上述兩個文件支撐的結果。

二、財稅〔2013〕37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

財稅〔2013〕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增值稅稅率為17%。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租賃公司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租賃公司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營改增將租賃公司納入了增值稅征稅主體,使設備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鼓勵了企業采用租賃方式進行融資,總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財稅〔2013〕37號文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適用的部分規定出現了一些不利于租賃業發展的改變,這些改變首先造成租賃公司稅負急劇增加,更嚴重的是導致租賃業務尤其售后回租業務面臨全面枯竭的嚴重后果。

(一)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后回租業務因得不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而面臨部分售后回租業務不能被受理的狀態。

售后回租業務中出售方(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購買方(出租人)因此無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退一步說,即使制定新的政策規定出售方(承租人)出售資產給購買方(出租人)時被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售后回租業務的承租人多為航空、海運、醫院、學校、政府、小微企業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執行不同增值稅稅率的納稅人,且租賃物多為使用過的飛機、農機以及其它固定資產等減免稅設備、工具和器具,融資租賃公司從上述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受讓資產(再回租給他們)時往往不能(足額)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這兩種情況最終都會導致承租人部分售后回租業務面臨不能受理狀態。

(二)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乘3%作為衡量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應納稅額高低的基數使得3%以上部分即征即退形同虛設,造成租賃公司營改增后實際稅負比營業稅時期增加。

絕大部分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收益率不到2%,若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乘3%來衡量租賃公司實際稅負,則租賃公司既使將全部增值部分一分不剩地繳給稅務部門都還不夠納稅,那么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3%以上部分稅收即征即退完全就是形同虛設。企業納稅時的基數是差額,計算實際稅負超3%即征即退時的基數卻是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不符合邏輯。如果不將超過3%即征即退的基數調整為租賃公司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購買租賃物的價款、和出租人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既使租賃公司在直租和售后回租中均能收到增值稅率為17%的全額進項稅發票,則租賃公司的實際稅負比營業稅時期仍高4倍左右。

(三)新舊合同的銜接問題。

根據上海各區稅務主管部門的通知,融資租賃公司在8月1日之前已簽定的售后回租業務也要按照租金全額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合同簽訂之時已就租金的數額、發票的開具方式等與承租人進行了約定,并已同相關稅務主管部門取得共識,如對之前的交易進行追溯調整,將導致融資租賃公司全面違約并極大增加稅負,給融資租賃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政策建議

在本次營改增當中,如果不考慮延續前述財稅[2003]16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兩個文件中關于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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