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對融資租賃行業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當然不是特別的照顧,主要是明確了融資租賃涉及的兩個口徑問題。
9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90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對于上述規定中的第三條如何理解,我們做簡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