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12月,我以融資租賃的形式購置一臺工程設備,已付過首付款。但這筆錢不是從我的賬戶匯出的,是我找一個朋友借的錢,并從朋友賬戶匯出。現在我與賣設備的公司因設備質量及維修問題產生了糾紛。請問借錢給我的朋友能以匯錯款之類的名義,向賣設備的公司討回他匯出的錢嗎?另外,如果賣設備的公司不給我們維修設備,我們可以中止支付分期購機款(即租金)嗎?
附記:讀者想通過借錢給他的朋友,向設備出賣人主張原本就不存在的“權利”,由于其本意的不真實性,如果訴諸法律,不會得到支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如果設備因質量及維修的問題,設備出賣方不按照約定及時進行維修的,那么承租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出賣方主張違約責任,但不得停付相應的租金,否則對出租方將會構成違約,除非融資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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