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租賃交易方式,其表現形式為融物,實質內容則是融資。融資租賃是資產的所有者(出租人)與資產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資產的使用所簽訂的不可撤銷的合同約定。它定義了所有相關的條款,包括租金額、租期和付款周期等。其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三章企業融資租賃(2)融資租賃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并且是至少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的三邊交易。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這也是融資租賃不同于分期付款和舉債信用的一個重要區別。
(3)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出租人,設備的使用權在經濟上屬于承租人。在租期結束時,承租人一般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義支付較小數額的費用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作為固定資產投資。
(4)全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于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家關于融資租賃的標準,租金等于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如80%。換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5)不可解約性。對于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于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產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提高租金。總之,在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都無權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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